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宗教交流(包機或包船)專案許可由試辦通航地區進入大陸地區送件須知

發佈時間:2019-06-03

壹、依據:「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」第10條之1第1項  第3款、第20條、第20條之1規定辦理。


貳、應備文件:

※下列文件須蓋有申請單位印信之正本乙份,另影印7份:

(請依序排列):

一、送件表(請依格式確實填寫)

二、申請單位公文(須有地址、連絡人姓名、電話及蓋用印信)。

三、活動計畫書(包含主題、目的、計畫)。

四、行程表:須有確定之往返日期及前往地點,行程限福建地區,且須與宗教活動相關,期程限9 天(含9天)以內。

五、主管機關核准設(成)立登記或立案滿1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
六、宗教交流活動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文件影本:(請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查)

       (一)非法人寺廟最高權力機構(即信徒大會或依章程所定之最高權力機構,如執事會、管理委員會):最近1年收支報告及辦理本次宗教交流活動之會議紀錄(檢附加蓋圖記、主席、紀錄印章之會議決議紀錄)。

       (二)法人寺廟、教會(堂)及宗教財團法人:最近1年之預算、決算報告及辦理本次活動之董事會會議或當年年度計畫書決議紀錄(檢附加蓋圖記、主席、紀錄印章之紀錄)。

       (三)宗教社會團體:最近1年之預算及決算報告及辦理本次活動之會員(代表)大會會議或當年年度計畫書決議紀錄(檢附加蓋圖記及主席與紀錄印章之紀錄)。

七、(一)包船:交通部核發之專案航行許可函,並須有醫事人員隨行。

        (二)包機:包機合約書(內容包括飛航日期、時間、班號、機型、起迄航空站等,並應註明搭乘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稱)

八、名冊:請依格式內容確實詳填(指派之團長必須為本次活動負責人或業務主管,以負責確依審定之行程進行宗教交流活動,及控管全團活動秩序)。

九、若委託旅行社代辦,須附觀光局核可之「旅行業赴大陸地區從事旅行服務申請表」影本。(為明確責任歸屬,每次限委託1家旅行社代辦)

十、審查許可後,填妥「經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申請書」,每人1份(免附照片、免驗身分證正本)(須黏貼護照影本),具公務員、教育人員、國軍人員、役男或服替代役役男身分者或其他特殊身分者,須依規定檢附機關、學校同意函或相關證明。費用每人新台幣肆佰元整(設籍金門、馬祖、澎湖逾6個月者免),攜護照至本署一樓櫃檯或各地服務站加蓋1個月效期之金馬專用單次入出境許可章戳。


參、注意事項:

一、須於出發日前25天以上(以本署收件日為準),備妥上列文件,郵寄(臺北市100廣州街15號)或逕向本署1樓櫃台送件申請審查。

二、因「專案」審查與「一般」許可案件性質有別,請儘早提出申請,並宜先作好未獲審查通過之安排。

三、申請單位限寺廟與宗教團體,逐案逐團審理,且須團進團出,以強化兩岸交流秩序。

四、所稱主管機關核准設(成)立登記或立案滿1年以上證明文件,係指寺廟(宮)、教會(堂)、宗教財(社)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、設(成)立,立案滿1年以上者。

五、包機須於起飛前10個工作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許可;包機不得為正班機或加班機,或簽約後又開放售票予一般旅客;更不得有審查許可,蓋許可章後再取消包機合約之矇騙方式;一經查實,視同申請案不予許可,已加蓋之金馬專用單次入出境許可章戳註銷,申請單位除自行承擔損失外,須另行追究相關責任。

六、臺灣本島或澎湖地區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區,須依「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」辦理,如屬「小三通」適用對象,須另經專案審查許可,方得循「小三通」赴陸。

七、自本署服務站核章之日起算,於護照加蓋1個月效期之金馬專用單次入出境許可章戳,須於效期內出入境。

八、申請案如有虛偽不實、或違反兩岸相關交流規範,依其情節輕重,另案議處。

※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: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;聯絡資訊請洽移民署網站,請多加利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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